返還代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8號
SCDV,103,訴,38,2014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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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葉錦桐
      葉玉宛
      葉啓燿
      葉淑芳
      葉淑智
      葉淑慧
前6 人共同 陳詩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葉柳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葉啟燿」記載,應更正為「葉啓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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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