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77號
SCDV,103,補,677,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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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徐麗玲
原   告 陳鳳
原   告 朱品磊
原   告 朱品潔
原   告 白常生
原   告 朱玲
原   告 朱好一
前列徐麗玲陳鳳朱品磊朱品潔白常生朱玲朱好一

兼訴訟代理 朱順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玖佰壹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
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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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