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徐麗玲
原 告 陳鳳
原 告 朱品磊
原 告 朱品潔
原 告 白常生
原 告 朱玲
原 告 朱好一
前列徐麗玲、陳鳳、朱品磊、朱品潔、白常生、朱玲、朱好一共
同
兼訴訟代理 朱順一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玖佰壹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
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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