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曾婷鳳、鄭鵬飛
、鄭書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