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66號
SCDV,103,補,666,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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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曾婷鳳鄭鵬飛
  、鄭書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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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