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儒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黃茂富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叁萬柒仟伍佰
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