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電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17號
SCDV,103,補,617,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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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石李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詩琦間返還溢收電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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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