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石李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詩琦間返還溢收電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