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領回提存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05號
SCDV,103,補,605,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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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陳金泉
原   告 韓鳳珠
原   告 韓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怡龍吳靜雯間協同辦理領回提存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捌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
元。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吳怡龍、被告吳靜雯(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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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