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97號
SCDV,103,補,597,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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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安啟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溫斯光即弘大企業社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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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