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03年度,221號
SCDV,103,竹調,221,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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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范進松
      范進勳
      范進文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相 對 人 范傅桂玉(即范進創之繼承人)
      范振斌(即范進創之繼承人)
      范秀菊(即范進創之繼承人)
      范振家(即范進創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范傅桂玉范振斌范秀菊范振家為相對人范進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 明文。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2項、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范進創已於民國103年7月6日死亡,而范傅桂 玉為相對人范進創之配偶,范振斌范秀菊范振家分別為 相對人范進創之長子、長女、三子(相對人次子范振南已於 82年9月18日死亡,並無子女),均為相對人范進創之繼承 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范進創之死亡證明書、繼承系 統表、手抄戶籍謄本及范傅桂玉范振斌范振家等人最新 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至52頁),依上說明,即 應由范傅桂玉范振斌范秀菊范振家為相對人范進創進 行本件訴訟,茲因范傅桂玉范振斌范秀菊范振家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命范傅桂玉、范 振斌、范秀菊范振家為相對人范進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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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