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調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范進松 范進勳 范進文前列三人共同代 理 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相 對 人 范傅桂玉(即范進創之繼承人) 范振斌(即范進創之繼承人) 范秀菊(即范進創之繼承人) 范振家(即范進創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范傅桂玉、范振斌、范秀菊、范振家為相對人范進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 明文。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2項、第178條亦有規定。二、查本件相對人范進創已於民國103年7月6日死亡,而范傅桂 玉為相對人范進創之配偶,范振斌、范秀菊、范振家分別為 相對人范進創之長子、長女、三子(相對人次子范振南已於 82年9月18日死亡,並無子女),均為相對人范進創之繼承 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范進創之死亡證明書、繼承系 統表、手抄戶籍謄本及范傅桂玉、范振斌、范振家等人最新 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至52頁),依上說明,即 應由范傅桂玉、范振斌、范秀菊、范振家為相對人范進創進 行本件訴訟,茲因范傅桂玉、范振斌、范秀菊、范振家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命范傅桂玉、范 振斌、范秀菊、范振家為相對人范進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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