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小調字第488號聲 請 人 郭東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交通處鄭志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送達處所。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