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3年度,488號
SCDV,103,竹小調,488,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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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小調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郭東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交通處鄭志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送達處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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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