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破更字,103年度,1號
SCDV,103,破更,1,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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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維宏即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璟公司) 業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下同)101年7月13日散解,並選任 張維宏為清算人,且經本院於102年9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 茲因該公司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爰依法聲請准予宣 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 清理其債務;又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 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破產之宣告 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為要件,苟債務人並無債務存在 ,與前引破產之要件尚有不符,自無從准為破產宣告。三、經查,聲請人陳稱榮璟公司股東李昌榮、冉冉曾於101年7月 起至102年7月間陸續代榮璟公司繳交榮璟公司積欠臺灣土地 銀行之貸款,榮璟公司因而分別積欠股東李昌榮、冉冉新臺 幣(下同)1,301,094元、1,301,093元,而榮璟公司資產僅 有銀行存款93,568元、預付稅捐60元、留抵稅額 1,990,836 元,總計 2,084,464元,致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等情,固據 聲請人提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及非現金財產目錄、 債權人清冊、存摺、存款證明等件為憑,並據榮璟公司股東 李昌榮、冉冉到庭陳述在卷。惟查,榮璟公司股東李昌榮、 冉冉二人既已於103年7月24日本院調查時,當庭表示放棄前 揭債權,並經聲請人同意在案,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此外 ,本院復查無榮璟公司有其他債務,是榮璟公司既無所謂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揆之前揭條文及說明,自難認有宣告破 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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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維宏即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