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17號
SCDV,103,法,17,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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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彭茂穆
法定代理人 彭武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彭茂穆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彭茂穆財團 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召開第1屆第2次 董監事聯席會議,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第 5條,主要係為擴大派下子孫參與機會,將董事由9人擴增為 11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 要係修訂董事之人數,由 9人擴增為11人,乃係就該財團法 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103年3月28日召開董 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 請人提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彭茂穆財團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祭祀公業 彭茂穆財團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 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此有 新竹縣政府於103年6月24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一紙 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 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兆嘉
附表:




┌─┬──────────────────────────────┐
│ │ 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彭茂穆捐助章程 │
├─┼──────────────────────────────┤
│ │第五條: │
│修│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除第一屆董事、監事由捐助人發起選│
│正│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監事,則由上屆董監事會自熱心奉獻會務之會│
│前│員中,提名應選出名額一至二倍之候選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
│ │法選舉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
│ │一。 │
├─┼──────────────────────────────┤
│ │第五條: │
│修│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除第一屆董事、監事由捐助人發起│
│正│選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監事,則由上屆董監事會自熱心奉獻會務之│
│後│會員中,提名應選出名額一至二倍之候選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
│ │記法選舉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
│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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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