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亞隆勝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579,3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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