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30號
SCDV,103,司票,530,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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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李傳傑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鎮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貳拾捌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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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