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95號聲 請 人 許學鋒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佘國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二、本票原本壹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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