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65號
SCDV,103,司票,465,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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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徐淑秀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頴川李美鳳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訴訟標的金額與聲請事項之金
  額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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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