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80號
SCDV,103,司拍,80,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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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楊玉文
關 係 人 楊智嵎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9 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自己及關係人對聲請人之 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 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6年1月24日起至126年1月23 日止,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 相對人及關係人於96年1月31日共同向聲請人借用300萬元, 約定每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自103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依約定,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本 件尚欠本金2,090,258 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總約定書等影本各 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 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3 年 6月2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 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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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