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5號
SCDV,103,司執消債更,5,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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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益良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廖克修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於103年4月7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 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台新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 達之意見為:㈠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超過臺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用標準,且其所提出之薪資是否包含三節等年終績 效獎金、㈡債務人之長女為84年次、長子為86年次,將陸續 成年,成年後即不需債務人扶養,債務人應提出多階段之更 生還款方案,且應查明債務人是否尚有獎金或其他收入(兼 職或社會補助)或保單未列入更生方案內,以提高更生方案 清償比率、㈢債務人正值青壯年,具有工作能力,且債務人 應較一般人更戮力節省開支,並另覓可兼職之副業,得以提 高每月還款金額、㈣債務人是否有於聲請更生前二年變更保 險要保人之行為,倘有保單且尚有價值準備金可供清償,則 應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之列、㈤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 僅占原債務金額4.58%,還款成數低,而債務人年僅48歲, 距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得工作17年,足認 其具備相當之工作能力,而得以其未來之勞務清償債務等語 。
三、惟債務人任職於大好年企業社,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大好年企業社出具之債務人在職證明 書在卷足憑。經查: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8,000元,並無其他加班 費及津貼等收入,此有債務人提出之領薪清單明細及第三 人大好年企業社函在卷可稽。據債務人表示,伊名下現並 無商業保險,亦無領取政府其他津貼或補助。而查債務人 雖曾購買國際康健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惟該等保險契約 因未正常繳納保險費,均已失其效力,此亦據國際康健人 壽保險公司函覆附卷可稽。又依債務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知,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具有 清算價值之財產,故債務人僅以收入作為更生履行期間之 還款來源。
(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為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0,500元 、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500元、水費300元、電費800 元、瓦斯費900元、電話費及手機費用1,000元、日常用品 1,000元,勞健保費1,500元,租金支出1,500元,合計共



支出25,000元,有水費、天然氣費、電信費收據等附卷可 稽,況債務人主張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仍較行政院主計處 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費用為低,復據本院102年度消 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所認定,是以,債務人之支出尚屬 合理。
(三)按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認為,債 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分三階段還款,第1-18期之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為 28,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25,000元後,餘額為3,000元,而債務人每月願清償3,000 元,且於現就讀高中三年級之未成年女兒(84年9月出生) 成年後,因考量其仍就學中,故於第19-30期每期(月)願 給付5,000元,而另於現就讀高中二年級之未成年兒子(86 年1月出生)成年後,於第31-72期每期(月)願給付8,000元 。依上開規定,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因本條例 第53條第2項第3款於101年1月4日修正規定,更生方案之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 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 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 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年 。而本件並不符合上開得延長清償期之情形,自無法令債 務人延長清償期為8年,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高於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其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 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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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