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
債 權 人 鄭武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素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邱素惠請求票號ADB0000000、ADB00000
00及ADB0000000之依據為何(原提出支票影本之發票人與本
件聲請之債務人不一致)?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