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債 權 人 玄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群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債務人群桓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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