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146號
SCDV,103,司促,6146,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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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債 權 人 玄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群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債務人群桓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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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