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兆益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江兆益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本件債務人究為何(請一一列出)?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如
為限定繼承人請併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之聲明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