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803號
SCDV,103,司促,5803,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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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兆益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江兆益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本件債務人究為何(請一一列出)?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如
        為限定繼承人請併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之聲明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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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