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債 權 人 陳紀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祥、楊展閻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林永祥、楊展閻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依聲請狀所載之金額與所附支票、本票影本不
一致)。
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
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