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685號
SCDV,103,司促,5685,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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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債 權 人 陳紀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祥、楊展閻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林永祥、楊展閻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依聲請狀所載之金額與所附支票、本票影本不
        一致)。
       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
        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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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