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
債 權 人 鍾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謝文杰、謝永峰
等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 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6月2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①債務人係一人或二人?及 謝文杰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及陳報究為謝永「峰」或謝永「 峯」?②對債務人謝文杰、謝永峰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