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332號
原 告 儲存易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豪
訴訟代理人 黃羽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又瑜間返還倉庫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陳報坐落新北市○○區○○街000 號地下1 樓編
號B068倉庫之價值及其相關證據資料,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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