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27號
SCDM,103,審訴,27,2014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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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羽汶
      陳秋東
      阮紅銀
      斐氏渥
      陳權莊
      林紅珠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6 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 記載,有顯然誤載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之記 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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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欄位 │原記載 │更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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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由欄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
│ │ │月26日下午3 時 │月6日下午3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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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03 年5 月7 日│中華民國103 年5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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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