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秋雅
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731
號、101年度偵字第8690號、101年度偵字第9292號、102年度偵
字第2366號、102年度偵字第2367號、102年度偵字第2368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
判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秋雅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 實
一、馮秋雅明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百貨公司)、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OGO百貨公司)、新光 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對外販售 之禮券、商品券,以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潤發公司)對外販售之提貨券,並無9 折以下之折扣;以 及其向劉淑勤所購買遠東百貨公司、SOGO百貨公司、新光三 越百貨公司之禮券或商品券、大潤發公司之提貨券至多僅有 98折之折扣,自民國100 年3 月間起,竟為自身資金周轉需 求,對外佯稱其有特殊管道得以低價(9 折以下之不等折扣 )購得前揭公司之禮券、商品券、提貨券,吸引他人訂購, 以此方式籌湊自身所需資金,惟因馮秋雅向外誆稱係透過特 殊管道取得低價禮卷,故無法立即交貨,等待期間再以後手 為購買禮券、商品券、提貨券而交付之價金,向前揭公司或 劉淑勤購買禮券、商品券、提貨券,充當其所誇稱之低價禮 券、商品券、提貨券來交付前手,以此類推,致附表一所示 之李鈺琪、李沛錞、蔡佳慧、林美君、陳虹伶、蔡依頻、蔡 彰庭、王麗芬、林姜汶、文靜薇、郭羽萍、石美君、陳馨柔 、侯美玲、池昭榕、范揚平、黃柏智、張德榮、洪瑞鴻、周 俐君、廖靜詩、翁佳麟、林巧玲、余蘇圓香(下稱李鈺琪等 24人)均誤信馮秋雅確實有其特殊管道可取得上開公司之禮 券、商品券、提貨券,而繼續大額集資向馮秋雅購買低價禮 券。迄100 年10月間起,馮秋雅不顧其已累積大量虧損,明 知已無力繼續履約,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新竹地區 ,以附表一「詐騙之方式」欄位所載方式,使附表一「被害
人」欄位所示之李鈺琪等24人陷於錯誤,為購買遠東百貨公 司、SOGO百貨公司、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之禮券或商品券、大 潤發公司之提貨券,與家人、朋友、同事集資,其中蔡佳慧 向林美君集資、蔡依頻向蔡彰庭集資、黃柏智向張德榮集資 、洪瑞鴻向周俐君、翁佳麟等人集資、王麗芬另向林姜汶及 附表二所示之范美鳳、吳秋銀、方淑美、許碧雲、甘嘉慧、 洪素雯、鐘伊亭、葉愛珠、蔡美銖、邱筱桓、羅億丞、路鴻 福、楊惠萍、王心怡、彭文君、詹桂鳳、孫幸琦、王宜婷、 李佳儀、許嘉育、趙芳玫、王櫻璇、曾朱吟、李治華、覃穎 科、林維嫈、張銘庫、陳銘逸、張家笙、許鏸亓、鄭韻凱、 何緯呈、趙翠皎、曾淑芬、吳欣潔、江泓毅、林家慧、陳寶 珠、陳宗威、李翼林、趙俐芬、孫詩韻、吳璟旻、沈桂鳳、 廖悉卿、蔡惠萍、詹小玲等47人集資,而於附表一「交付價 款日期」欄位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金額」欄位所 示款項至馮秋雅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竹科 新安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秋雅兆豐 銀行帳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新 竹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秋雅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 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秋雅郵局帳戶) 、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所申設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秋雅渣打銀行帳戶),或交 付現金予馮秋雅。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交付款項購買後 ,於101年5月底因馮秋雅遲未依約交付禮券、商品券、提貨 券予李鈺琪等24人,且其突因曠職而遭所任職公司開除,李 鈺琪等24人始知受騙(馮秋雅各次施用詐術之時間、處所、 手段、被害人,及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之金額,均詳如附表 一所載)。總計馮秋雅共詐騙取得約新臺幣(下同)2,697 萬9,650元。
二、案分經李沛錞、蔡佳慧、林美君、陳虹伶、蔡彰庭、王麗芬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文靜薇、郭羽萍、石美君 、陳馨柔、侯美玲、池昭榕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 ;范揚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張德榮、余蘇圓香、林巧 玲、王麗芬、蔡美銖、鍾伊亭、何緯呈、林姜汶、張家笙、 葉愛珠、陳寶珠、邱筱桓、羅億丞、許碧雲、甘嘉慧、路鴻 福、洪素雯、楊惠萍、陳宗威、鄭韻凱、洪瑞鴻、翁佳麟、 廖靜詩、周俐君、方淑美、范美鳳、吳秋銀、吳欣潔、許嘉 育、林家慧、張銘庫、王櫻璇、陳銘逸、趙芳玫、曾朱吟、
覃穎科、李治華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馮秋雅所犯詐欺取財 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馮秋雅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馮秋雅於101 年7 月2 日、101 年7 月3 日、101 年 9 月25日警詢;101 年7 月3 日、101 年7 月17日、101 年8 月23日、101 年9 月25日、101 年10月3 日、101 年 11月16日、101 年12月11日、102 年3 月26日、102 年4 月19日、102 年4 月30日、102 年5 月16日、102 年5 月 24日、102 年7 月23日、103 年1 月13日偵查中及103 年 4 月29日、103 年6 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見101 年度偵字第6731號卷第3 至6 、7 背面、74背面 、75、79背面、80、81、82背面、83、151 頁;宜蘭分局 卷宗第2 至5 頁;101 年度偵字第3279號卷第19至21頁; 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㈡第159 至161 、191 、192 、 194 至197 、199 至204 、210 至213 頁;101 年度偵字 第9292號卷㈠第3 、4 頁;101 年度他字第1280號卷第49 至52、60至64、84、85頁;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㈠第 42 、43 、45、46頁;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㈢第26、 27、29至39頁、本院卷第148 頁至152 頁、第177 至183 頁)。
(二)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李鈺琪於101 年9 月25日、102 年10月25日偵查中 之證述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見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 ㈠第47、48、53頁;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㈢第9 、10 、22 頁 、本院卷第150 至151 頁)。
2、告訴人李沛錞於101 年6 月5 日警詢、101 年9 月25日、
102 年10月25日偵查中之證述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見宜 蘭分局卷第6 、7 頁、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㈠第44至 46、56頁;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㈢第9 、10、19頁、 本院卷第150 至151 頁)。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01 年7 月24日電話訪查紀錄 表1 張(見宜蘭分局卷第8 頁)。
4、告訴人李沛錞所提供之臺灣銀行101 年1 月9 匯款申請書 回條聯1 張(見宜蘭分局卷第10頁)。
5、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被害人李鈺琪所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相互聯絡之簡訊翻拍照片2 張(見 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㈠第82頁)。 6、被告與被害人李鈺琪相互聯繫之電子郵件資料1 份(見10 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㈠第85至90、98頁)。(三)附表一編號2、3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蔡佳慧於101 年6 月12日警詢;101 年9 月25日、 102 年10月25日偵查中之證述(見宜蘭分局卷第15至17頁 ;10 1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㈠第41至44、62頁;101 年偵 字第8690號卷㈢第10至12、21頁)。 2、告訴人蔡佳慧所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101 年3 月15日、10 1 年5 月17日匯款申請書各1 張(見宜蘭分局卷第18、19 頁)。
3、告訴人林美君於101 年6 月14日警詢;101 年9 月25日、 102 年10月25日偵查中之證述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見宜 蘭分局卷第23至26頁;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㈠第44至 46、55頁;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㈢第13、14、20頁、 本院卷第150 至151 頁)。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01 年7 月24日電話查訪紀錄 表1 張(見宜蘭分局卷第27頁)。
5、告訴人林美君所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 年3 月16日 匯出匯款憑證1 張(見宜蘭分局卷第29頁)。 6、告訴人蔡佳慧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1 份(見101 年度偵 字第8690號卷㈡第127 至131 頁)
(四)附表一編號4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陳虹伶於101 年6 月28日警詢、101 年9 月25日、 102 年10月25日、102 年11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本院審 理中之指訴(見宜蘭分局卷第36、37頁;101 年度偵字第 8690 號 卷㈠第48至50、54頁;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 ㈢第14 、15 、24、41至44頁、本院卷第150 頁至151 頁 )。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01年7月26日電話查訪紀錄表
1 張(見宜蘭分局卷第38頁。)
3、告訴人陳虹伶所提供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影本1 份(見宜蘭分局卷第40、41頁)。 4、告訴人陳虹伶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影本1 份(見宜蘭分局卷第42至44頁)。 5、告訴人陳虹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1 份(見101 年度偵 字第8690號卷㈡第152 至154 頁)
(五)附表一編號5、6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蔡依頻於101 年12月6 日、102 年10月25日偵查中 之證述(見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㈠第240 至242 頁; 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宗㈢第15至17、23頁)。 2、告訴人蔡彰庭於101 年6 月5 日警詢;101 年9 月25日、 102 年10月25日偵查中之證述(見宜蘭分局卷第52至54頁 ;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㈠第48至50、57頁;101 年度 偵字第8690號卷㈢第15至17、25頁)。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01 年7 月24日電話查訪紀錄 表1 張(見宜蘭分局卷第55頁)。
4、告訴人蔡彰庭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影本、存款明細查詢資料各1 份(見宜蘭分局卷 第57至59頁;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㈡第43頁)。 5、被害人蔡依頻、告訴人蔡彰庭所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交易通知信件、交易明細、 金融卡影本各1 份(見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㈡第41、 42 頁 ;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㈢第26頁背面)。 6、被害人蔡依頻、告訴人蔡彰庭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1 份(見101 年度偵字第86 90號卷㈡第44、45頁;10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㈢第26頁 )。
7、被害人蔡依頻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1 份(見101 年度偵 字第8690號卷㈡第46、47、49、50頁)。(六)附表一編號7至10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王麗芬於101 年6 月5 日警詢;101 年9 月25日、 102 年5 月7 日、102 年5 月24日、102 年10月28日、10 2 年11月26日、102 年12月24日、102 年12月26日、103 年1 月13日偵查中之證述(見宜蘭分局卷第64至66頁;10 1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㈠第46、47頁;102 年度偵字第23 66號卷㈠第20、21、23、40至47、181 至185 、188 頁; 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1至25、83、84、88、112 、160 、161 、167 、168 、173 、177 頁;102 年度偵 字第2366號卷㈢第20、21頁)。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01 年7 月24日電話查訪紀錄 表1 張(見宜蘭分局卷第67頁)。
3、告訴人王麗芬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 張(見宜蘭分局卷第69頁 )。
4、告訴人王麗芬與被告於101 年5 月24日之電子郵件(見10 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㈠第54頁)。
(七)附表一編號7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林姜汶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6、87、118 頁)。 2、告訴人林姜汶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129 頁)。
(八)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1至4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范美鳳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77至79、111 頁)。 2、告訴人吳秋銀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78、79、113 頁)。 3、告訴人方淑美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78、79、114 頁)。 4、告訴人方淑美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134 頁)。
5、告訴人吳秋銀所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3 9 頁)。
6、告訴人范美鳳所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0 8 頁)。
(九)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5至7、11至13、23之犯罪事實 1、證人劉芸均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度 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79、80、88、107 頁)。 2、告訴人許碧雲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102 年度 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0至82、101 頁) 3、告訴人許碧雲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36 頁 )。
(十)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5至7、12、13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甘嘉慧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0、81、102 頁)。
2、告訴人洪素雯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0、81、101-1 頁)。 3、告訴人楊惠萍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1、100 頁)。 4、告訴人楊惠萍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35 頁)。
5、告訴人甘嘉慧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37 頁)。
6、告訴人洪素雯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38 頁)。
(十一)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8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鍾伊亭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2、105-1 頁)。 2、告訴人鍾伊亭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133 頁)。
(十二)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9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葉愛珠、蔡美銖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 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2、83、103 、106 頁) 。
2、告訴人蔡美銖所提供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31 頁)。
3、告訴人葉愛珠所提供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3 2 頁)。
(十三)附表一編號8 中附表二編號10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邱筱桓、羅億丞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 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3、84、97、108 頁)。 2、告訴人邱筱桓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30 頁;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㈢第2-1 頁)。 3、告訴人羅億丞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㈢第 2 頁)。
(十四)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11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路鴻福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2、99頁)。
2、告訴人路鴻福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27 頁)。
(十五)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14至27,與附表一編號9中附 表二編號36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林家慧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卷㈡第159 至161 、172 、173 、182 頁) 。
2、渣打銀行102 年11月6 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告訴人林家慧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7、18頁 )。
3、告訴人林家慧所提供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23 頁)。
(十六)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14至19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王心怡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1 、189 頁)。 2、被害人王心怡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222 頁)。
(十七)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15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彭文君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1 、162 、187 頁)。 2、被害人彭文君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211 頁)。
(十八)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16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詹桂鳳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2 、193 頁)。 2、被害人詹桂鳳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各1 份(見102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10頁)。(十九)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17、19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孫幸琦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2 、163 、188 頁)。 2、被害人李佳儀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3 、164 、195 頁)。 3、被害人李佳儀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219 頁)。
(二十)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18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王宜婷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3 、191 頁)。 2、被害人王宜婷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220 頁)。
(二一)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20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許嘉育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4 、198 頁)。 2、證人蔡竑寬於102 年1 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度 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4 、200 頁)。 3、渣打銀行102 年10月11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告訴人許嘉育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㈠第112 、11 3 頁背面)。
4、告訴人許嘉育所提供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1 7 頁)。
5、證人蔡竑寬所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1 8 頁)。
(二二)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21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趙芳玫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4 、165 、179-1 頁) 2、渣打銀行102 年10月1 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告訴人趙芳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㈠第112 、11 4 頁)。
3、告訴人趙芳玫所提供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1 6 頁)。
(二三)附表一編號8 中附表二編號22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王櫻璇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5 、175 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2 年10月22日合金員存字第 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告訴人王櫻璇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開戶資料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5 、6 頁)。
3、告訴人王櫻璇所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1 3 、214 頁)。
(二四)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23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曾朱吟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59 、202 頁)。 2、告訴人曾朱吟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224 頁)。
(二五)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24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李治華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5 、199 頁)。 2、告訴人李治華所提供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09 頁)。
(二六)附表一編號8 中附表二編號25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覃穎科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5 、166 、179 頁)。 2、告訴人覃穎科所提供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15 頁)。
(二七)附表一編號8 中附表二編號26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林維嫈、黃惠珊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 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6 、167 、184 、185 頁)。
2、中國信託銀行102 年10月15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被害人林維嫈、黃惠珊101 年5 月10日新臺 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 張(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3 、4 頁)。
(二八)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27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張銘庫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6 、181 頁)。 2、告訴人張銘庫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212 頁)。
(二九)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28、29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陳銘逸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8 、178 頁)。 2、告訴人張家笙於102 年12月24日、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 之證述(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宗㈡第84、98、168
、196 頁)。
3、告訴人張家笙所提供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25 頁)。
4、告訴人陳銘逸所提供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232 頁)。
(三十)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30之犯罪事實 1、證人張秋雯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度 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4、85、117 頁)。 2、被害人許鏸亓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5、109 頁)。 3、被害人許鏸亓所提供之渣打銀行101 年5 月14日匯款申請 書1 張(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宗㈡第128 頁)。 4、渣打銀行102 年10月11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被害人許鏸亓開戶資料、102 年11月1 日渣 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被害人許鏸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 份(見102 年度 偵字第2366號卷㈠第112 、113 頁;102 年度偵字第2366 號卷㈡第15、16頁)。
(三一)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31之犯罪事實 1、證人王秀英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度 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5、104 頁)。
2、告訴人鄭韻凱於102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年度 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6、105頁)。
3、告訴人鄭韻凱所提供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26 頁)。
(三二)附表一編號8中附表二編號32、33、34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何緯呈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8 、169 、180 頁)。 2、被害人曾淑芬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69 、170 、172 、190 頁)。 3、被害人趙翠皎於103 年1 月2 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㈢第4 、5 、8 頁)。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2 年10月8 日(102 )遠銀詢字第00 00000 號函所檢附之被害人曾淑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㈠第 107 、108 頁)。
5、被害人曾淑芬所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 卷㈡第230 頁)。
6、告訴人何緯呈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231 頁)。
7、被害人趙翠皎所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 卷㈢第1 頁)。
(三三)附表一編號8 中附表二編號35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江泓毅於103 年1 月2 日、103 年1 月13日偵查中 之證述(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宗㈢第5 、6 、9 、 19、20、23頁)。
2、告訴人吳欣潔於103 年1 月13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㈢第17至20、24頁)。 3、告訴人方淑美於102 年12月24日、103 年1 月13日偵查中 之證述(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宗㈡第88、114 頁; 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宗㈢第17至20、22頁)。 4、兆豐銀行102 年10月9 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 所檢附之被害人江泓毅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 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㈠第109 至111 頁)。 5、被害人江泓毅所提供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㈢第11頁 )。
(三四)附表一編號9 中附表二編號37之犯罪事實 1、告訴人邱筱桓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4、97頁)。
2、告訴人陳寶珠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3、84、96頁)。 3、告訴人陳寶珠所提供之告訴人邱筱桓與告訴人王麗芬之10 1 年5 月9 日電子郵件、平鎮市農會101 年5 月11日匯款 回條各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49頁)。(三五)附表一編號9 中附表二編號38之犯罪事實 1、證人王秀英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度 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5、86、104 頁)。 2、告訴人陳宗威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86、110 頁)。 3、中國信託銀行102 年10月1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告訴人陳宗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資料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㈠第116 至118 頁 )。
4、告訴人陳宗威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124 頁)。
(三六)附表一編號9中附表二編號39至45之犯罪事實 1、證人謝曉玲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度 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70 、183 頁)。(三七)附表一編號9中附表二編號39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李翼林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70 、194 頁)。 2、被害人李翼林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 229 頁)。
(三八)附表一編號9中附表二編號40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趙俐芬於102 年1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 度偵字第2366號卷㈡第170 、171 、201 頁)。 2、被害人趙俐芬所提供之建華銀行(現為永豐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份(見102 年度偵字 第2366號卷㈡第228 頁)。
(三九)附表一編號9 中附表二編號41之犯罪事實 1、被害人孫詩韻於102 年12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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