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06號
PCDA,103,簡,106,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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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6號
原   告 三興數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元 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於民國103 年
7 月4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
  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
  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於被告欄雖記載「新北市政府」,惟
  誤載其代表人為「潘世偉」。是以,原告應另行提出表明被
  告代表人為「朱立倫」之旨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或影本各
  1 份。
三、請提出原處分書(即新北市政府103 年1 月17日北府勞條字
  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之影本及繕本各1 份到院。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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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興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