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88號
PCDV,103,除,388,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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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建國
代 理 人 劉曼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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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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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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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經略國際行│華南商業銀│102 年12月15日│14,700元 │GD0000000 │安益國際展覽│
│ │銷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 │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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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