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謝蕙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聰哲因103年度重訴字第95號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