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01號
PCDV,103,重訴,201,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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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李金生
      李朝和
      尤美蘭
      李欣蕙
      李玉璇
      余採蓮
      李孟玲
      林順金
      李昇原
      李高瑋
      李宗信
      李茂源
      李明慧
      吳江雲
      李錦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   告 李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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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