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6號
原 告 姜俐玲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黃勝暉
被 告 郭元成
被 告 正隆診所
法定代理人 謝士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