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王喻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毓嫺因103年度訴字第530號遷讓房屋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80萬5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22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