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79號
PCDV,103,訴,1079,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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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   告 游凱麟
被   告 祭祀公業游作追
法定代理人 游象賢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叁仟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
佰貳拾肆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計算式: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游作
追之總財產即坐落新北市中和區華新段394、394-1、394-2、401
、416、419、456、457、460、461地號共10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合
計為305,513,955元;原告之派下權比例為1/72(計算式:1/3×
1/4×1/2×1/3=1/72);305,513,955元×1/72=4,243,24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零柒拾伍元
,原告僅繳納叁仟伍佰元,尚不足叁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叁萬玖仟伍佰柒拾
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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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