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3年度,72號
PCDV,103,親,72,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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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親字第72號
原   告 戴盈芳
      戴盈豪
被   告 戴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戴盈芳(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戴盈豪(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戴慶隆(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述如下: 原告之生母陳淑貞未婚生下原告戴盈芳戴盈豪二人,致原 告二人戶籍生父欄空白。嗣原告之母陳淑貞與被告戴慶隆結 婚,請求被告以認領方式將原告二人登記為其親生子。實際 上,原告二人與被告間無真實父子血緣關係,但是原告二人 戶籍登記為被告之子,致原告二人在私法身份地位不確定, 為此原告二人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二、被告聲明:同意原告的請求。並陳述:對證人陳淑貞之證述 及DNA鑑定報告均無意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 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係指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 在,而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者。而 親子關係攸關父母與子女間繼承、扶養等法定權利義務至鉅 ,父、母、子女之一方自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之訴。
本件原告主張其等與被告間無真實父子血緣關係存在,惟戶 籍資料登記被告為原告戴盈芳戴盈豪之父親,致彼此可能 因父子身分而衍生扶養及繼承之權利義務,原告私法地位受 有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提 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顯具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 件、臺 北榮民總醫院親子鑑定報告2 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之母 陳淑貞到庭證稱:「原告二人是我與別人受孕生產,原告二



人的生父沒有辦理認領登記,原告二人的戶籍父親欄本來是 空白的。後來我與被告結婚,就請求被告順便辦理認領原告 的戶籍登記,實際上原告二人不是我自被告受孕生的。」等 語。依前揭親子鑑定報告記載結論為:「可以排除戴慶隆戴盈芳之親子關係」、「可以排除戴慶隆戴盈豪之親子關 係」等語。被告亦承認原告所述真實。是以堪信原告主張為 實在。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等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 條第2 款、第85條第1 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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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