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699號
PCDV,103,補,2699,201407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99號
原   告 蘇葉隆
      游德倡
代 理 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洪意晴
      洪秀玲
      紀李美玉
      林文河
      江美娥
      鄭該福
      黃釋賢
      黃敬堯
      林湘玲
      楊徐文秀
      蕭秋環
      路英勤
      何宮婉
      曾金發
      柯金趂
      陳薔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柒萬肆仟陸佰伍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壹仟零玖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貳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1 份及繕本1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