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99號
原 告 蘇葉隆
游德倡
代 理 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洪意晴
洪秀玲
紀李美玉
林文河
江美娥
鄭該福
黃釋賢
黃敬堯
林湘玲
楊徐文秀
蕭秋環
路英勤
何宮婉
曾金發
柯金趂
陳薔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柒萬肆仟陸佰伍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壹仟零玖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貳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1 份及繕本1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