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90號
原 告 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上列原告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壹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