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71號
原 告 CHANG CHUN MEDICAL UNITE THERAPY CENTRE SDN.
BHD.(即東文中西醫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TONG CHYE YET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被 告 莊智聖
被 告 吳宗霖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88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尚應補繳7,3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