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671號
PCDV,103,補,2671,201407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71號
原   告 CHANG CHUN MEDICAL UNITE THERAPY CENTRE SDN.
      BHD.(即東文中西醫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TONG CHYE YET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被   告 莊智聖 
被   告 吳宗霖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88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尚應補繳7,3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