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65號
原 告 黃駿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被 告 謝莒富(原姓名:謝文鶯)
謝鈺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