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565號
PCDV,103,補,2565,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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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65號
原   告 黃駿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被   告 謝莒富(原姓名:謝文鶯)
      謝鈺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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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