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8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1項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與聲明第2項、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共
187萬1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