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456號
PCDV,103,補,2456,201407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56號
原   告 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介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昌製粉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
仟壹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1/1頁


參考資料
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