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56號
原 告 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介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昌製粉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
仟壹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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