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429號
PCDV,103,補,2429,201407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29號
聲 請 人 藍家萬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聲請人選任祭祀公業藍林泉公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