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29號聲 請 人 藍家萬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上列聲請人選任祭祀公業藍林泉公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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