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84號
原 告 鄧雅心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被 告 徐亞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6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依原告提出系
爭房屋103 年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402,3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2,3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410 元。至於原告聲明第2 、3 項附帶請求被告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