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384號
PCDV,103,補,2384,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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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84號
原   告 鄧雅心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被   告 徐亞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6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依原告提出系
爭房屋103 年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402,3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2,3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410 元。至於原告聲明第2 、3 項附帶請求被告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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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