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08號
再審原告 緯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泉
再審被告 黃清水
黃清順
黃銘山(黃清富之繼承人)
黃銘川(黃清富之繼承人)
黃萬玉蘭(黃清富之繼承人)
許月娥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102 年度簡
上字第118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依其聲明係請求就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第437 地號兩筆土地界址,應
依所附鑑定圖連接線B、C 為兩筆土地界址,故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即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計算
式:即係再審原告所指界BC面積與原確定判決認定指界面積差額
即40.73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5,100元=1,836,923元)
。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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