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300號
PCDV,103,補,2300,201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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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李淑玲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許仙女等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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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