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209號
PCDV,103,補,2209,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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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09號
原   告 洪義賢
被   告 曾文宏
      曾文正
      曾文明
      曾國憲
      曾國雄
      曾美月
      曾美淑
      王淑瑛
      曾怡君
      曾致豪
      曾致遠
      曾致瑋
      曾朱英鳳
      曾培勝
      曾詩文
      曾詩蘋
      曾詩敏
      曾武傑
      曾武俊
      曾芝琳
      余學鴻
      余永涵
      余若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8,848元(即以
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其面積:30,400×238.12=7,238,84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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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