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09號
原 告 洪義賢
被 告 曾文宏
曾文正
曾文明
曾國憲
曾國雄
曾美月
曾美淑
王淑瑛
曾怡君
曾致豪
曾致遠
曾致瑋
曾朱英鳳
曾培勝
曾詩文
曾詩蘋
曾詩敏
曾武傑
曾武俊
曾芝琳
余學鴻
余永涵
余若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8,848元(即以
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其面積:30,400×238.12=7,238,84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