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酬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00號
PCDV,103,補,2100,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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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00號
原   告 財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潘勇榮即潘勇榮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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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