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19號
PCDV,103,聲,219,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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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邱薇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存款債權雖經鈞院以103 年度 司執字第66613 號執行命令核發收取命令,然本件債權人尚 未向第三人收取債權金額,是本件執行程序仍未終結。而本 件債權人所持之債權憑證及其原執行名義,其核發過程皆存 有瑕疵,足見不宜繼續執行,爰求為停止上開103 年度司執 字第66613 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 66613 號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然聲請意旨未敘明有何上開得 予停止執行之事件繫屬中,且本院民事科亦查無聲請人提起 任何得予停止執行之事件訴訟資料,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章在卷可憑,則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開始,復無法律除外 之規定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自不得停止 執行。再者,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6613 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業於103 年7 月14日執行終結,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 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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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