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3年度,49號
PCDV,103,消債清,49,201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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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謝廷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6 號裁定更生,並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3號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又因不可歸責事由先後二次由鈞院裁定延長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惟因聲請人父親高齡92歲重度失智,胞兄又罹 患口腔癌,妻又待在大陸娘家照顧親人,聲請人每月薪津已 無法支付生活開支無法再履行更生方案,爰聲請鈞院依職權 將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云云。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至於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三、本件聲請人於103年4月30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裁定開始清算, 惟對於如附表裁定所示之法定清算要件之證據資料漏未提出 到院,致本院無從審酌是否准予,前經本院於103年7月2日 定期命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7月9日合法送 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未予補 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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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