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謝廷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更生事件聲請轉清算程序,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
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
4元計算,計算式:(7+1) ×34×10=2,720。
二、具體表明本件聲請清算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依據。
三、具體陳報本院於98年4月8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裁
定聲請人自該日下午午5起開始更生程序起,迄今清償債務
之情形及尚餘債務之金額與種類。
四、自何時起開始履行更聲方案?自何時起無法履行更生方案?
其具體之原因為何?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為何無法履行更聲
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
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方式詳細說明,包括
薪資收入與生活支出情形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並應附具
理由詳述之。
五、聲請人本人、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
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
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台端提出聲請人配偶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9
8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