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盧靜嫻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
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
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7,000元之證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 年9 月迄今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
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
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
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
願性失業等)。
五、請說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
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